戶外設施裝修細則

老屋陽台外推,不是現有屋主施工做的,一旦被檢舉一定會被拆嗎?一樓空地當作自家車庫使用,究竟行不行呢?這些看似沒問題的設計,究竟有沒有違法,這章將為大家說清楚。

 

Point 01 陽台,外推絕對違法

1 陽台外推行為絕不合法

不論是舊屋已外推或是新屋外推均屬違法。買到已有陽台外推的房子,若過去沒有被查報的紀錄,可在申請室內裝修時附上照片以及平面圖,證明並非自行外推可列為緩拆。如果曾被查報,那麼已屬違建,最好能恢復原狀。

【法律依據】《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》第10

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,二樓以上陽台加窗或一樓陽台加設鐵捲門、落地門窗,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,免予查報。

** 現有外推陽台即便整修,也要符合逃生安全路徑的規範。

 

2陽台不可影響逃生動線

屋況現狀已為陽台外推時,在裝修時務必注意不可影響消防及逃生路徑的安全;一來是因為既有違建有違法情事,在室內裝修審查許可申請不會過;二來是陽台被設定為逃生空間,除了要維持路徑暢通外,也不可將設備或設施,擺置於陽台上,影響逃生安全。

3 老屋陽台牆面可加裝鐵窗

只要是民國95 年以前落成的建築物,且完整保留陽台空間,沒有將牆面作更動,又符合50 公分深以內的規格,若只是在牆上加裝鋁門窗,原則上是沒有問題的。

4 被查報過的,不可維持外推

陽台外推若曾被查報,要依法恢復原狀。如果購買的老屋曾經被查報陽台外推,那麼此陽台就存在著記錄,已屬違建,無論如何都是不合法的。因此建議要恢復原狀,即便是保有現況裝修,也是違法的。屆時若主管機關前來勘驗要求拆除,也必須在規定時間內拆除。

5 鐵窗要留開口,逃生無妨礙

裝設鐵窗須留有一定大小的開口。雖然窗戶可以裝設鐵窗,但是由於考量到逃生安全,因此法規仍規定須留有一定大小的開口,一般須留下約70×120cm,以符合法令規定。

 

【法律依據】《建築法》9

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、陽台或位於防火間隔(巷)之外牆,裝設透空率在70%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,其淨深未超過50 公分,且面臨道路或基地內通路者,應留設有效開口並未上鎖者,免予查報。

**一旦有被檢舉過的外推陽台,就不可保留現有的空間,一定要拆除。

 

Point 02雨遮、花架,注意尺寸

1 雨遮最多只能60 公分

如果想在窗戶上加蓋雨遮,依照法律規定,最多伸出去可達60 公分,但如果窗戶的位置面向防火巷,則只能有50 公分。

【法律依據】《建築法》第6

建築物外牆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搭蓋之雨遮,其淨深一樓未超過90公分、二樓以上未超過60 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(巷)未超過50 公分,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,免予查報。前項尺寸以建築物外緣突出之水平距離計算。

2 搭建花架要依照法定規格

若要在頂樓作庭園,首先是要樓下的住戶簽署同意書,再來是結構只能以竹、木或輕鋼架搭建沒有壁體,且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的花架,面積在30 平方公尺。另外,高度不得超過2 公尺,否則會被視為違建。

【法律依據】《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》第17

搭建於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,其高度在3 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,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點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30 平方公尺以下,且未占用開放空間、巷道、防火間隔(巷)或位於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,拍照列管。

3 修建露台不可納為私用

所謂的露台是指正上方無任何頂遮蓋物之平台。當露台只可由你家進出,雖然權狀不是你的,但是屬於約定專有的區域,因此你可擁有使用權。按照法規此處只能有臨時性的花架,若打算在露台設置鋁門窗增加室內面積屬違法行為,如被檢舉可即報即拆。

 

**雨遮長度要注意,不可誤觸法規。

**露臺為約定專有區域,不可私自加裝鐵窗,增為室內面積。

 

Point 03 頂樓,加蓋不可重建

 

1新的不能蓋,舊的不重建

頂樓加蓋屬於違章建築,法令規定民國84 1 1 日以後的新違建全都查報拆除,而民國83 12 31 日以前的既存違建原則上僅須拍照列管。也就是說,在民國83 年底之前既存的頂樓加蓋,都屬於列管拍照的範圍,雖不合法,但在列管的情況下暫時不予拆除,但如果是將頂樓加蓋的建築翻新,或者是在屋頂上新蓋的頂樓加蓋,都算是違法,只要被查報都將予以拆除。

 

【法律依據】《違章建築管理辦法》第11 條第3

新舊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,依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建築機關經以命令規定並報內政部備案之日期。

2 修繕行為必須有專業檢定,且範圍小於二分之一的結構

頂樓加若因老舊或有破損需要修繕,只可就材料上進行更換,而不可有結構上的重建行為,或者進行任何改建。修繕行為必須請結構技師進行鑑定,且必須有建築物結構安全簽證以及既有違建證明才可進行修繕工程。

**若頂樓加蓋需要修繕,必須使用原材料做更換,不可進行改建。

 

3 老屋可加蓋鐵皮屋頂,高度以150 公分為上限

有些老屋的頂樓有嚴重漏水的問題,因此規定可於頂樓加蓋鐵皮屋頂以解決現況。在台北市規定若要加蓋合法的斜屋頂,屋脊必須以150 公分高為上限,內部女兒牆則為120 公分為限,同時也必須保留一定面積的平台以作為逃生之用。

適用建築為五樓以下平屋頂,建造逾二十年的老屋或是經建築師勘驗後有

嚴重漏水事宜的大樓,才可加蓋。

【法律依據】《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》第2 條第18項第2

斜屋頂應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(含鋼骨)及不燃材料建造,四周不得加設壁體或門窗,高度從屋頂平台面起算,屋脊小於1.5 公尺,屋簷小於1 公尺或原核准使用執照圖樣女兒牆高度加斜屋頂面厚度。

 

**老屋鐵皮屋最高只能蓋到150 公分,四周不可加裝壁面或門窗。

 

4 頂樓加蓋不屬於私人所有

按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,屋頂平台是屬於公有空間,不可佔為私有,若想增加頂樓利用率,除了預留的避難面積不得小於建築面積之二分之一外,在該面積範圍內亦不得建造其他設施(如鴿舍),也要獲得鄰居(區分所有權人)開會決議同意之後,才可以使用。

5 頂樓加蓋不可重新改建為套房

依照法規,由於將原有的頂樓加蓋隔間成小套房出租,影響大樓的結構而危害公共安全,且工程已經變成違章建築的重建,違反違章建築處理要點,因此不管住戶或管委會會不會申告,台北市工務局也可以列入優先執行查報拆除。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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